專欄 | 勞工通訊:廣東中山市永明電子廠因搬廠補償持續發生勞資衝突 (二)
今年4月到8月間,位於廣東中山南區街道的永明電子廠,工人與廠方就搬廠補償安排持續發生拉鋸式衝突。期間,工人曾集體罷工衝出廠外,找人社、稅務部門、維穩辦求助。有工人發出集體上街的視頻,說公司的方案“一個都不適合我!”在另一個視頻裏,穿着工裝的女工們集體離開車間湧出廠大門。拍視頻的工人邊拍邊說:造反了,造反了!視頻字幕上寫着:終於做了一次勇敢的事情!
工人貼出的補償協議裏,廠方承認欠繳養老保險、公積金等社保繳費,但協議卻寫明如果工人要補償就得撤回補繳社保申請。一份工人曬出的工資條則顯示,工人被自動扣除的款項有公積金155元、社保316元、醫保失業保險34元。而在工人發出的另一個視頻裏,可以看到由企業統一製作的辭職申請書。更不可思議的是,在另一個視頻裏工人手裏居然拿着一份由廠方統一製作的辭職申請書。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企業開戶銀行劃撥社會保險費。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舉報、投訴。
永明電子廠自2006年便開始不給工人繳納社保,在企業違法長達17年間,中山市南區人社局作爲當地的社保徵收機構有沒有依法履行職責,責令企業補繳、申請政府行政部門劃撥、依法收取滯納金以及對永明廠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付款呢?
2020年11月,永明電子有限公司工會主席彭立軍曾經代表中山市總工會參加全省工會首屆集體協商競賽,還得了三等獎。中山市總工會宣傳報道說:我市代表隊發揮出色,表現出極高的專業水平,將集體協商技巧展現得淋漓盡致,充分體現出工會人攜手並進、合作共贏的協商理念,賽出了風采。
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工會依法“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那麼,永明電子廠從2006年起欠繳工人社保長達17年,這期間,廠工會主席彭立軍有沒有履行工會的監督職責,要求廠方儘快足額補繳社保呢?
工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或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那麼,今年四月工人不滿補償方案開始集體罷工拉鋸維權,在工人艱難維權的這幾個月期間,被中山市總工會稱爲有極高集體協商專業水平的廠工會主席彭永明,有沒有代表工人就補償方案與廠方進行過協商呢?
永明電子廠這位工會主席彭立軍還有另外一個身份,廠人力資源部經理。正常情況下,企業執行裁員、解聘以及制定補償標準,均是人力資源部的職責。而永明電子廠代表工人利益的工會主席與企業制定裁員、解聘補償標準的人力資源部經理,居然是同一個人。
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爲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但在永明電子廠,人力資源部經理作爲企業主要負責人之一,本人卻直接擔任工會主席。對此,中山市總工會和廣東省總工會不但知情,更對這位違法擔任工會主席的廠人力資源部經理進行了表彰。
永明廠美國總公司今年3月發佈的2022年報聲稱,該公司在中國的工廠有政府資助的工會代表工人。年報還顯示,公司去年共撥款近8千萬元人民幣用於重組包括永明廠在內的兩家工廠,其中約2800萬元爲給工人的補償金。
那麼,永明廠工會、南區街道總工會、中山市總工會有沒有代表永明廠工人向美國總公司要求提高補償金撥款額度呢?有沒有就補償金的發放方案與公司進行協商談判呢?如果有的話,永明廠工人何須“終於做了一件勇敢的事情”衝出工廠罷工呢?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又何須在自願辭職申請書上簽名呢?
7月份中華全國總工會、人社部、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工商聯聯合發出一份“勞動用工查風險強協商保支付促和諧專項行動的通知”。其中提到要“注重區域協同”,要“對可能出現羣體性事件跨地區蔓延的,要加強信息互通、資源互助,確保無縫銜接,全面穩妥處置”。
永明廠美國總公司決定將工廠整合到廣西南寧賓陽縣百富電子有限公司,中山市總工會有沒有聯繫廣西賓陽縣總工會,通報永明電子廠在中山這邊的違法行爲,提醒那邊工會重點關注有所防範呢?
請收聽我帶着這些問題,跟中山市南區人社局社保部和勞動監察、南區街道總工會、中山市總工會工作人員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