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 勞工通訊:河南駐馬店市一礦山企業冒頂事故4人死亡,企業隱瞞不報 (四)

2023.09.15
專欄 | 勞工通訊:河南駐馬店市一礦山企業冒頂事故4人死亡,企業隱瞞不報 (四)
Photo: RFA

今年5月,駐馬店市一礦山企業發生冒頂事故4人死亡,企業隱瞞不報,結果被市民舉報。

6月10日,河南省應急管理廳發佈消息說,駐馬店市應急管理局獎勵舉報人16萬元,消息稱這一舉報獎勵,爲河南省今年兌現的最大單項獎勵。

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與財政部2018年共同印發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也就是舉報人所獲獎金由財政,也就是納稅人支付。但“安全生產法”第7條規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23條規定: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31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事項,接受民主監督。第32條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問題。第35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第34條規定:礦山企業工會有權督促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6條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依靠煤礦職工和工會組織。

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發出的“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強調要以“預防爲主“,要“依靠嚴密的責任體系”。工會理所當然應當是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意見”第30條強調工會要依法組織職工參與和監督安全生產。

不過,今年3月,河南省應急廳發佈“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機制常態長效運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工會卻不是工作方案的成員單位!這又是爲什麼呢?

今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省應急管理廳在全省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時間表安排的非常具體細緻:3月1-5日企業自查,3月1-31日縣局全面執法,3月1日-4月30日市局重點抽查,也是3月1日到4月30期間省廳督導檢查。但就在省廳大檢查期間發生了4人死亡事故,企業還瞞報!不能不說,這與忽略工會在生產一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有着直接因果關係!

關於這次大檢查,省廳在工作要求裏第一項“統籌各項工作”提到對“關鍵少數“,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人,要開展責任倒查,直至相關責任落實到位。但對企業工會代表職工這個”關鍵多數“履行監督職責是否到位,卻連提都沒提!

第二項“強化各方責任“,要求執行“領導+專家+儀器”檢查模式,提升安全檢查效能,科學發現隱患,科學整改隱患。各方責任除了“領導+專家”,對企業工會在生產一線代表職工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也是隻字未提!

“安全生產大檢查“形式有了,對企業負責人履責進行倒查有了,對政府領導、專家的履責檢查有了,科學儀器也有了,唯獨沒有在生產一線代表職工的工會!

換言之,如果駐馬店市總工會和這家礦山企業工會依照這些法律法規履行了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話,首先,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就算不幸發生了事故企業瞞報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就算企業瞞報工會也會履責舉報,財政也就是納稅人也無需支付這16萬元獎金。

聽衆朋友,請跟我一起尋找駐馬店市總工會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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